关于对《济宁市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参照标准(2004年修订)》的有关说明


  关于对《济宁市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参照标准(2004年修订)》的有关说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济宁市教育局人事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1
 
鉴于教师职务专业特点,特对《济宁市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参照标准(2004年修订)》做以下说明:
1、对没有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要求的,外语成绩和计算机成绩赋分按满分计分。
2、教育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学分应一并记入市人事局统一下发的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公章。
3、业绩荣誉赋分项中“专业成绩获奖”情况赋分说明
  赋               类          分     别项    目 国家 部委(行业)和省政府 厅局(行业)和市政府 市直部门(行业)和县市区政府 县市区部门(行业)和乡镇政府 所在单位
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25 20 15 10 5 2
骨干教师、优质课一等奖、教学基本功一等奖 22 18 13 8 4 1
公开课、示范课 20 16 12 6 3 0
优质课、教学基本功二、三等奖依次降1分。此表只按最高项计分,不累加计分。
4、由教育和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按政府表彰计分,其他按部门表彰计分。
5、教改实验和教科研成果省级的按“获奖成果赋分”中的“地市或省厅局三等”赋分,市级的按“县处一等”赋分,县级的按“县处二等”赋分。
6、评奖论文按“大会交流”计分。
7、各级电教部门评选的课件制作奖,按公开发表的论文对应相应级别计分。
8、“乡镇以下单位”指学校驻地在乡镇或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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