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是形成多渠道教师培养体系,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师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市教育局按照山东省《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为搞好这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种类
教师资格分为6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申请教师资格的范围
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人员(含2001年已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二)各级各类学校2003年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三、申请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为不合格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取得国家认可的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其中语文课教师应具备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拟任教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后,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语言文字部门共同组织。体检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集中体检。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织。
对申请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每学科不少于32学时。培训结束后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合格证5年内有效。培训、考试使用教材为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心理学考试大纲》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编写的《山东省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大纲解读》。教材在报名点购买。
对申请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分面试和试讲两方面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仪态仪表、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等;试讲采取说课方式,主要考察申请人员确定教学目标、把握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设计教学方案的能力,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现代教育手段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板书、讲解的技能等。
五、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所有申报教师资格的人员,于9月20日前到户籍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报名。
申报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6张,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在报名时,还要携带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和复印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的,还要同时提交相应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普通话测试时间:10月15日—11月15日。
(三)教育学、心理学培训时间:11月1日—11月15日。其间进行体检。
(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时间:11月16日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11月20日—12月20日。
(六)认定时间:12月20日至31日,各认定机构正式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2004年1月底前,各认定机构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做出认定结论,2004年2月底前,各认定机构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根据(鲁价函[2003]29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认定费为290元,证书费6元。其中,未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人员,只收取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用,每科30元。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收费标准,按在职教师进修培训标准执行。
七、相关政策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今后各级各类学校新聘任教师只能在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热线:
济宁市教育局:2319235 市中区教育局:2215871
任城区教育局:2314821 兖州市教育局:3412765
曲阜市教育局:4442676 泗水县教育局:4239323
邹城市教育局:5212480 微山县教育局:8220717
鱼台县教育局:6253532 金乡县教育局:8721797(转)
嘉祥县教育局:6822633 汶上县教育局:7233481
粱山县教育局:7368759 高新区文教科:2363211
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是社会进步的阶梯。教育事业前景广阔,大有作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有志之士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