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学助(2007)1号
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
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统计指标体系
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
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直有关院校:
现将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教助中心[2007]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院校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报表体系及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报表工作,确保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月报工作。
二、统计表1和统计表2实行月报制度,统计表3和统计表4实行学期报送制度。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计表1和统计表2汇总审核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今年9月份和10月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统计表1和统计表2,请于2007年11月10日前一并报送。2007年秋季学期所有资助信息(统计表1至4)要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送。
三、驻各地的省直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专部要按照本市教育部门关于报表的有关要求,将学生资助信息报表报送本地市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驻各地的省直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校、高职院校,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加强沟通和工作交流,确保中职学生资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鲁财教[2007]39号)的要求,技工学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劳动和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部门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孙明灿 赵 峰,联系电话:(0531)81916540,电子信箱:sdzizhu@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