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秘办字[2007]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教育办公室,市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活动的通知》(济教基[2006]17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依据
全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依据《济宁市中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济宁市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市《评估细则》)进行。
二、评估验收程序
全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分3个阶段进行。
(一)县市区自查自评。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评估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济宁市中学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自评表》(见附件1)、《济宁市小学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自评表》(见附件2)。自查自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标准,查缺补漏,准确计分,做到无缺项、漏项。自查自评工作务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自评材料汇总后报市教学仪器供应站。
(二)市评估验收。市教育局抽调有关专家成立评估验收组,先听取县市区情况简要汇报,后赴受查学校,通过查阅档案、座谈访问、听课等形式进行实地查验。最后,以县市区为单位反馈评估验收初步意见。
(三)反馈评估结果。市里将评估验收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学校,并通过济宁教育网进行公示。
三、评估验收时间
4月中旬。
四、有关要求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这次评估验收是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市尚属首次。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力做好迎验准备。
(二)明确目标,严格标准。评估不是目的,重在“以验促配”。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以此为契机,加大教学仪器设备的投入力度。市评估验收组要认真负责,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评价,严禁接收礼品。
(三)健全制度,落实奖惩。要建立健全评估结果公示、通报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评估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对合格学校授予“济宁市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称号。
附件:1、济宁市中学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自评表
2、济宁市小学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自评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