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基字〔2006〕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教育办公室,曲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优先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精神,提高中小学教育装备和实验教学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在“十一五”期间我市中小学实验教学适应新课改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二、评估标准
依照《山东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与配备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6〕14号),制定《济宁市中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见附件1)、《济宁市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和评估验收办法
学校根据《济宁市中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济宁市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评估细则》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于第二年上半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评估细则”总分值1000分:其中,实验室设施300分;仪器装备180分;实验室管理260分;实验教学260分。分数在850分以上者,可认定为合格。
评估办法: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问、抽考分析、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奖励办法
凡达到《评估细则》要求的学校,按申报程序和评估验收办法,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教育局授予“济宁市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今后,认定市级规范化学校,将把获得“济宁市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已命名的省级和市级规范化学校要尽快达到“济宁市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标准。各县市区创建县级规范化学校的争创活动也要将“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纳入必备条件。对已命名的学校,每年不定期组织抽查,对问题较多的学校根据情况进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
五、组织领导
中小学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是推动基础教育发展、落实新课改理念、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健全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真正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把我市实验教学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附件:1、《济宁市中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2、《济宁市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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