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委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意见
一、学习宣传《条例》,强化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意识
《条例》是我国四十年来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总结,是今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开展和评估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条例》的颁发,标志着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进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法制管理、科学管理、目标管理的新时期,对端正办学思想,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实现教育、体育、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的目标,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条例》,从康强民族、振兴经济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高度,加强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作为发展和评价教育、体育、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并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各级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对《条例》的学习,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纳入各自的工作规划,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划,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学校达到体育、卫生要求的标准,规划和考核评估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全省的规划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学校要制订落实《条例》各项要求的实施细则,使德育、智育、体育同步发展。
体育是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课是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必修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开体育课。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的考试科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学校体育要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力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努力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在搞好体育教学和课外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提倡校校建立基层体育代表队,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要切实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试点高等学校,逐步形成通过学校体育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体系,为国家、我省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国家体育竞赛制度和有关规定,省每三四年分别举办一届中学生、大学生运动会。参加国际、国内的学生体育竞赛,由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组队。
各级体育、教育等部门定期组织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教学、训练等方面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定期举办不同形式和范围的比赛。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干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对课余训练工作的领导,尽快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
各级体育部门应切实把学校体育作为发展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认真负责地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要重点开展对中、小学近视眼、龋齿、寄生虫等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治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了解、掌握,逐步使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成为有针对性的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依据。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中等以上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要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将体质、健康卡片载入学生档案,作为毕业、升学、招工和就业的考核内容之一。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要安排落实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的全国学生健康教育宣传周的活动。学校卫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督、监测情况。
当前,在贯彻《条例》中应重点抓好学校体育,卫生设施的建设和配套。重视重点学校、实验性学校在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中的示范作用。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作用。各地应根据实际采取措施加强此项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要强化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省教委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学校体育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和体育教学研究机构,省、市(地)、县(区)体委应配备学校体育专职干部。各级卫生防疫站应加强学校卫生管理的力量。各地应继续执行省委、省政府鲁办发(1985)14号《关于贯彻落实一九八五年全省体育工作会议四个文件的通知》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原省教育厅,省体委印发的(85)鲁教体卫字16号《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管理机构,配好专职干部。各级教学研究部门要建立健全体育卫生教研组或配备专职教研员。各级各类学校可酌情设立行之有效的体育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上述机构编制,可在本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调剂解决。
四、加强体育师资和卫生保健队伍建设
学校应在各级教育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配好体育教师。除小学外,学校应视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试办高水平运动队大学.可根据学校特点,适当增加体育教师。乡镇中心小学的专职体育教师可兼任乡镇体育教育辅导员,组织全乡镇小学的体育教研和课外体育活动。
各地各校必须特别重视学校卫生保健队伍的建设。普通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总编制内,可参照国家教委L1988]教计字081号《关于部署在委属高等学校进行定编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普通中小学卫生技术或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参照《条例》规定执行。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条例》规定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初、中级技术职称分别由市地和省负责组织实施,高级技术职称由省教委向省卫生厅推荐,由卫生厅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规划好学校体育师资、卫生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继续办好现有高等师范院校体育系、科和高等医学院校的学校卫生专业,并在所有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中开设体育和卫生保健选修课。每市(地)要在一两所中等师范学校开设体育专业班,全省要统一规划,继续试办中师校外体育班。医学院校、教育学院应增设学校卫生专业。要创造条件举办职业中学学校医学班。同时,各地要对在职体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保健教师通过选拔代培、函授学习、脱产进修、短期培训、巡回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提高,力争在五年左右实施《条例》规划,基本满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需要。
要重视改善学校体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进一步稳定体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对他们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选先进、工资福利待遇、民办教师转正、工作量及课时计算等方面,应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计划组织的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含节假日)体育训练和学校体育竞赛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讲授健康教育课等应计人体育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要解决好体育、卫生人员的工作服装;各级各类专职体育教师(包括民办体育教师和每周8节以上体育课的兼职教师)每人每年二件背心(或短袖运动衫)、二条短裤、一双胶鞋,每两年—套单尼龙运动服,每三年一套厚质运动服、一双防寒运动鞋。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服参照医疗卫生单位标准执行。医疗保健津贴参照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89)鲁卫人字第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体育教师和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流动,小学和各类中等学校的上述人员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调任其他工作。各师范、体育、卫生院校的体育教育、学校卫生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实行专业对口分配工作。
五、保证必要的投入,努力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
学校体育场地及大型体育设施建设,应在城市规划和改善办学条件规划中统筹安排。学校的体育器材和卫生设备应纳入各级教学仪器配备计划。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发的大,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目录和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目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逐步配齐。各地要在基本完成校舍改造和教学设备配套要求的基础上,应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的按照《关于在普通中小学评选规范化学校的意见》的要求,将一部分重点学校的体育场(馆)建设好。高等学校和规模较大的中等专业学校,应将标准的体育场(馆)和校医院(卫生所)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基建计划,并力争在三、五年内落成。要鼓励全社会关心并在自愿的原则下捐资支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各级教育、体育、财政,计划等行政部门应当有重点地扶植具备一定条件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搞好体育场(馆)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标准的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的中心。要提高公共体育场所的社会效益,推动中小学体育活动的开展。各级体育部门应安排一定时间将体育场(馆)免费向中小学开放。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毁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违者按《条例》规定处理。今后新建各类学校必须具有200~400米环形体育场地。
各级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学校体育、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内,并拨出一定数额,予以妥善安排。对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县级以上的学生体育竞赛,其经费由举办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对办得好的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经评选后,省将视财力状况给予专项补助。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城建、土地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贯彻实施《条例》,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六、强化管理,严格执行《条例》的奖惩规定
贯彻实施《条例》应纳入各级教育、体育、卫生部门的管理目标,由当地政府组织督导检查,并形成制度定期开展。对学校实施《条例》的检查评估,应纳入各自的督导体系,列为综合评估学校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体育、卫生系统的奖励表彰,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对按规划达到学校体育卫生标准的地区和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和个人,应结合系统奖励表彰,由各级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情况必须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条件。凡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未达到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规划目标的,不能评为教育、体育、卫生的先进县(市、区)和九年义务教育达标乡(镇);凡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除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经检查验收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重点中小学,应取消重点学校的命名。要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体育应列入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体质、健康应列入全面评价学生质量的内容。“学生体育不合格不算合格人才”,中学生“只发结业证书,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大学生“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鲁教体卫宇C1992)14号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