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教基字【2005】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修习
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高中: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济宁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修习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
济宁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修习
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要求,改革学生评价方式,实行模块修习学分管理的评价办法,促进高中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的形成,促进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高中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成长。
二、实施办法
普通高中模块评价,采取对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过程表现及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模块修习完成后,学校可根据学生学习过程中修习课时、学习态度、作业质量、模块考试考核等项目,对学生实行综合评价,并按照学分分配比例计入学生成长记录。每个模块按照100分进行权重分配,其中学习过程综合表现和模块考试考核成绩的赋分比例,可根据不同的学校情况和不同的学科特点,由各高中学校自主确定,模块考试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不得低于60%。
(一)学习过程综合表现。该项主要指学生学习的参与程度、听课记录的检查情况、学习过程中的情感态度、完成作业的次数和质量、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阶段性知识与理解的测试。阶段性测试的形式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是口试或实践操作等其它形式。该项目最终的评价办法由学校或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执行。
(二)模块考试考核成绩。该项目指模块修习结束后,举行的全面、系统的知识与技能的总考试考核。文化课学习领域中模块的考试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进行测试。其他模块的考试考核须由任课教师在组织学生复习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方案并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查后,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学生未达到考试考核总分60%的分数,该模块评价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三)等级评价。学生每一模块修习,最终评价分为四级,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及格,D级为不及格。各等次的比例和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研究制定。总评C级以上者获得该模块的既定学分,总评为D级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如果是必修模块,学生可以自愿申请补考,也可以自愿申请重修该模块;如果是选修模块,可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也可申请以其它模块修习的学分转换替代,其具体的学分管理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暂行规定》执行。学生的模块修习所得总分和等级评价结果须及时计入学生成长记录。
三、组织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是模块考核及学分认定的主体,各学校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成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全面负责模块考核及学分认定工作,校长是模块考核及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要求,各高中学校须在学生入校后,建立高中学生成长记录,记录要本着积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关注学生成长历程的原则积极建设。模块学习的过程及学分评价结果是成长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校要按课程改革要求,结合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出符合本校实际的模块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加快学生评价制度改革步伐。
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普通高中模块考核及学分管理工作的健康实施,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通过集中汇报、现场考察、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对各校模块考核及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进行反馈,确保我市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健康发展。
主题词:学校 新课程改革 通知
济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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