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是我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门、教科研部门及各级
各类学校应认真组织,积极参加、评奖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教委成立济宁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会,负责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
第四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市教委领导及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教委主任、分管主任任正、副组长,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类评奖分为四个序列:
1、市教委序列:评选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成果奖(含各类教育);
2、市级教科研等业务部门序列:评选优秀成果(论文)奖;
3、市级教育学会及其下属研究会序列:评选优秀成果(论文)奖;
4、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研讨会评奖序列:评选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 和评奖组织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把第二年计划组织的评奖活动的具体方案报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办公室,由评奖活动内容。不经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会批准的评奖活动无效。
1、市教委评奖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随济宁市教育科研工作会议进行,由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会具体组织;
2、市级教科研业务部门评奖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会批准;
3、市级教育学会及下属研究会评奖一般每年一次,市级教育学会直接向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会申报,下属研究会向市教育学会申报,然后由市级教育学会向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会申报;
4、研讨会评奖由组织单位直接向市教育科学评奖委员会申报。
第三章 评选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我市各级教育厅政部门和业务及各级各类学校,均可申报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先进单位。
第八条 我市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及管理的教育工作者,均可申报济宁教育科学研究先进工作者。
第九条 凡我市教育工作者个人或集体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译著、论文、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等)均可申报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参评研究成果以评选前两年内由出版社出版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成果为主;虽未出版或发表,但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的成果,亦可参加评奖。
第四章 获奖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先进单位;教育科研工作列入本单位主要工作日程,有领导分管,有专项教育科研经费;有健全的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有按单独列编的专职研究人员;本单位教育科研的整体水平或某些教改实验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在全国或全省处于先进水平;教育科研工作在本区域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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