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刘军    文章来源:教科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我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使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教育科学规划,必须以邓小平教育思想、党的十五大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教育科研重点课题应着重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教育科研工作要密切同教育决策、教育实践的联系,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服务。

    第三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的确定,面向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承担重点研究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济宁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批准济宁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评审确定济宁市教育科学重点研究课题。

    2、批准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

    3、管理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

    4、组织鉴定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的科研成果。推广具有重要理论与实际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5、评选和奖励济宁市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

    6、领导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济宁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的具体工作。

    2、制订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编制重点研究课题经费预算。

    3、组织重点课题的评审工作。

    4、检查重点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5、负责重点研究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6、负责济宁市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和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济宁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在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课题评审、立项、评奖等工作。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期间,根据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申报办法如下:

    1、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的申报,由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2、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可以参照《规划纲要》提出的研究范围申报课题,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提出课题申报。

    3、全市教育工作者均可按规定手续申报。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重点研究课题。正在执行的重点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重点研究课题者,不得申报新的重点研究课题。

    4、申报手续:课题申报人应按规定填报由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重点课题申请书》,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由各县、市、区,各院校及有关单位初审后,按下达的控制数额范围,报规划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交的申请书,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纲要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前一年的第三季度向全市公布。规划纲要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三个月,年度滚动重点研究课题一般在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第九条  规划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规划办公室组织学科组进行评审。各组在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提出本组列项意见。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领导小组根据各学科组的评审意见和提名,在集体评审的基础上,最后确定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

    第十条  评审确定的重点研究课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我省及我市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对我市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预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凡立项课题必须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对重点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评审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少数急需的重大课题,由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单独组织审定、立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立项课题由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在业务考核时,有关人员承担或参加重点研究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成果应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提出课题研究进度报告,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报送所在单位和规划办公室备查。课题进行当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事情者,须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一般由市教委根据市财政核定的补助经费数安排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下达,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特殊情况,经专家评审推荐,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立项,经费自筹。

    课题申请人在接到课题批准书及拨款通知后,应按核定的经费数额重新填写经费预算表,在一个月内寄交规划办公室,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论。

    已在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并取得资助经费的课题,一般不再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调查、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誊抄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上网费。

    5、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印刷费及稿酬。

    6、成果鉴定费。

    7、其他与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报销时须由课题负责人或由课题负责人指定专人签字以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签字。

    课题负责人每年年底须结合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将经费使用情况报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结题应及时做好经费决算,报规划办公室核销。结余部分留所在单位作其他教育科研经费开支使用。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所拨款额。

    对于在经费开支中违犯财务制度的课题,除撤销课题、追回经费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向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以下材料:研究工作报告(含成果自我评价)、研究实验报告(主体报告)、全部研究成果及其它附件。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由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进行组织。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或通讯评议。鉴定组专家一般为5─9人。鉴定组专家人选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结题验收的课题,将举行专门的结题验收会。鉴定组成员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研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书》,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二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份,成果鉴定书原件一并送交规划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者,由课题负责人向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完成。申请报告应反映如下内容:课题进展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原因,所延长期限,延长期内研究内容及计划。规划办公室酌情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及延长时间。

   

第七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五条  教育科研成果经专家评审鉴定后,对在理论上具有学术价值,在实践上具有指导意义,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的成果,通过报告会、现场会、《济宁教育》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一般二至三年举行一次全市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活动(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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