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条件清障排阻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条件清障排阻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济宁市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15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条件清障排阻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十条意见》)转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造优惠的政策环境。市纪委、市监察局《十条意见》任务和要求十分明确,就是要结合我市实际,把握新形势、新使命、新要求,强化大局意识,围绕"第一要务"开展的反腐倡廉工作,创造性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各级要按照《十条意见》精神,充分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牢固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提高生产力和不抓环境治理就是失职,抓不好环境治理就是不称职的"思想观念,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判断是非得失,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创造政令畅通,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十条意见》,加大治理力度,扫除发展障碍,排清发展阻力。对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环境建设,损害党和政府以及教育部门形象的不正之风,集中力量,专项治理。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廉洁也是投
资环境"、"权力就是责任"意识,抓好有关规定的落实,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工作,抓好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乱收费问题,认真纠正窗口单位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清理、废止不合时宜和有碍于经济发展的规章;畅通监督渠道,提高行政效能。
    三、创造一流的服务环境。依据《十条意见》,加大查处力度,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影响、制约和干扰破坏教育发展环境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用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治理教育发展环境。积极参加"济宁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建立"济宁教育行风监督网络",建立行风建设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加强对《十条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认真查处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作风粗暴、刁难投资者,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恶劣作为,推进政府工作提速,最大限度地为干事创业者、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共济宁市纪委    济宁市监察局
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条件清障扫阳助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委全委会和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比学赶超、加快发展,围绕我市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组群结构大城市,充分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教育失误者、追究诬告者、惩治腐败者,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1、鼓励为实现经济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大胆试、大胆闯,对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由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不认为是违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2、为了招商引资而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的,不认为是违纪;对借招商引资之机或以招商引资为名,将公款公物据为已有,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3、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任职或参与招商引资,获取报酬的,不认为是违纪;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的,利用职务便利强迫下属企业为其挂名,获取非法利益的,擅自离岗,打着机关和单位的旗号,硬性摊派,强买强卖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4、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或其他经济活动中,接受礼品、纪念品,数额不大的,或数额较大,及时登记报告的,不认为是违纪;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5、反映企业家、干事创业者问题的匿名来信,反映线索不具体或属于一般性问题的,一般不查;对影响经济发展和各种腐败问题的举报,凡是反映事实清楚、问题严重的,严肃查处。
    6、对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造谣中伤,诬告陷害干事创业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对不是出于故意,通过正当渠道向组织检举问题失实或错告的,不认为是违纪。
    7、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劳动模范、科技骨干等,构成违纪,只要情节较轻,能主动检查纠正问题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对问题较为严重,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经济发展考虑,允许他们继续工作,发挥作用,将功补过。
    8、对涉及正在进行重大项目洽谈、建设或其它重要经济活动的违纪违法人员的案件,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查办的,经报告批准后,可以缓办;对正在查办的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案件,不轻易查封帐目,不轻易对企业领导人采取"两规"措施,不因办案而使企业经营受到影响。
    9、对经济园区和重点工程项目,从引进、立项、审批、施工等各个环节实行跟踪保护;对行政不作为、服务不到位、贻误项目建设的,对设置障碍,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对气跑吓走外商的,对支持纵容不法分'子阻挠干扰重点工程建设,发生封门堵路、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等严重问题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10、支持行政执纪执法部门为整顿市场秩序,维护发.展环境,依法执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刁难企业和投资者,乱收乱罚,吃拿卡要报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中共济宁市纪委
济宁市监察局
20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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