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基函〔2008〕3号
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电子化,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现就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籍管理人员要求
学籍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熟练掌握学籍管理软件的操作。
二、学籍管理设备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软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配备较高性能的学籍管理计算机(内存达到1G以上,硬盘250G以上)、彩色激光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硬件设施和配套的软件。
三、学籍管理工作
(一)新生注册。新生报到注册后,各校要统一使用山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软件要求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同时认真校对学生基本信息,学生信息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学生原则上不予更名,确因特殊情况(父母离异、过继或被人领养等)需要更名的,必须交验改名后的户口本和县级户籍部门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二)学籍审查工作。新生注册后,各县市区及学校做好学籍审查工作。初中、小学新生注册姓名必须与户籍姓名一致,高中新生姓名要与中考招生花名册及户籍姓名一致。严禁任何学校为学生建立双学籍,一经查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及时上报学籍信息。义务教育段学籍信息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普通高中新生学籍信息于秋季开学后一月内上报,学籍变更信息于每年5月1日前及11月20日前上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