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提高我市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实施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初中、小学要按照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招生范围,认真做好招生管理工作。
(二)就近入学。确定所属服务区的标准是,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学生的户口簿和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时,以房产证为主、户口簿为辅,并适当参照实际居住地。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三代同住一室,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可以视为与父母单独立户,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学区就近入学。小学招生不得以入其附设幼儿园为先决条件;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口就近分配到初中学校就读。
(三)“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学校要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入学办法以及招生工作的日程安排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办法
(四)小学招生。凡户籍在济宁市、年满6周岁(200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凭相关材料(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所属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五)初中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县市区内有毕业生的小学集体报名,统一审核,统筹安排。在外借读的小学毕业生回县市区升学的,可组织单独报名,到相应初中学校就读。
(六)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要切实保障盲、聋哑、弱智等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盲童统一到市盲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聋哑儿童到所在县市区聋哑学校就读,弱智儿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凡符合规定,要求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学校不得拒收。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对特殊教育在校学生全免费的各项政策。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八)政策性招生。父母有一方户籍不在本地,子女户籍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的,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事宜按照《济宁市教育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教字〔2004〕8号)执行。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援疆援藏人员子女入学,凭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并实际居住的,享受同等政策。
三、工作要求
(九)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在县市区教育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时间。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过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形式的测试录取新生。任何学校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或“小班”,确有条件申办学科实验班和特长班的学校,要严格按照《济宁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实验班特长班管理办法》(济教基字〔2003〕27号)执行。
(十)严格招生管理。各类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实事求是,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教育局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实行计划管理,在确保服务区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实际办学能力,确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任何学校不得突破。要积极采取措施,限制和疏导“择校”流动。严格控制班额,原则按标准班额执行。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最大班额不得突破56人,并且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向标准班额过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对学校突破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今后涉及教育教学评估、学科竞赛、师生评优等工作,均以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在籍学生为依据。学校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十一)严肃招生纪律。各类学校要增强依法治校、依法招生的意识,认真执行招生工作各项规定。对于乱发招生广告,擅自组织招生考试,扰乱招生秩序的,将予通报批评,并公开纠正,对于违反规定,突破招生计划和班额的,责令限期整改,属各级规范化学校的,取消其称号及当年各类学校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变相增加收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招生工作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招生工作作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教育形象和社会稳定,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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