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李长领    文章来源:基础教育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6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的利益。

    第五条  成立济宁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委员会。行使对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的职权。济宁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的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从《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山东省地方教学用书目录》、《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目录》中选用教材,编制《济宁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用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从《山东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中择优向学生推荐,编制《济宁市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五)负责对小学学具选用的管理,对济宁市小学学具选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负责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学具的选用,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编制《济宁市小学学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定期组织对在全市流通的教辅材料进行评估,公布评估结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的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

    (七)定期组织对教材和教辅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评估。

    (八)处理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济宁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委员会推荐的教辅材料中选择一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只能选用一种。电教教材严格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做到足额征订。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山东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省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校积极进行校本教材的开发。校本教材须报济宁市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全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实行济宁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制度。任何科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公布、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济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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