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实验班特长班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高新委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实验班特长班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实验班、特长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实验班、特长班的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和特长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特色班)的,必须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查,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评估后审核批准。
第三条 学科实验班应当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实验课题应当有针对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并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申办学科实验班必须上报实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验项目(实验课题),实验级别(省、市、县),课题负责人,实验教师,实验解决的主要问题,实验范围,可行性分析,实验的目标、过程、方法设计、预期成果及保证措施。
申办特长班必须上报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班目的、招生办法、教学人员、教学设施、教学安排、组织形式、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学科实验班,应当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不准通过考试选拔的形式举办,不准以学科实验班为名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加强班、辅导班、科技班等。
第六条 举办特长班按照限专业、限人数、限时间的要求,从学校开展特色教育的实际出发,适当安排专业,不得搞与文化课有关的特长班,小学不得以举办特长班为名搞“奥数竞赛”、“征文比赛”之类的辅导班。
经批准的特长班由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自愿报名参加,并严格控制人数,一般每个专业只限一个班。学校不得用行政手段发动或强迫学生参加,也不得让少数优秀学生参加多门专业,以免加重学生的负担。
第七条 学科实验班和特长班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二)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现代教育理论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学科实验班教师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验研究能力。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方案,将学科实验列入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加重学生的负担。
第九条 学科实验班应当加强实验的过程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程序,运用现代科研手段,做好实验资料的积累和数据的记录,定期进行实验检测和阶段分析。 学科实验结题后,应当实事求是地整理有关资料,撰写总结报告,向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申请验收。
第十条 经实验课题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实验课题评估鉴定后,对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应及时宣传推广,对实验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特长班(特色班)应当严格按计划授课,加强对学生的训练指导,时间可以结合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灵活安排,也可适当利用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双休日掌握在半天,暑假掌握在两周以内,寒假掌握在一周以内。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的学科实验班所需经费应当从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各学校不得借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名义乱收费。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教研部门应当加强实验班、特长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的,应当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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