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济宁城区九年义务教育学制的通知
市中区教育局,市高新委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和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市中区1994年通过省政府“普九”验收,随着城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五四”学制的普及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和师资保障。
学制是一个重大而又复杂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变更学制,要有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写明经费、师资、设备、教材、试点指导人员状况,连同教学计划一起,经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市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全市推行“六三”学制,到2005年,全市基本完成向“六三”学制的过渡。一个行政区域内只能实行一种学制,将有利于学校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少年儿童接受机会均等的教育。
2003年秋季初中招生,不论国办或民办学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县(市区)适龄少年儿童就学,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正式颁布学制更改前,各学校仍按“五四”学制执行。凡擅自招收三年制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注册学籍,不得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初中学校不得申报省、市级规范化学校,是省、市规范化学校的,撤消其称号,并取消重点高中指标生招生指标。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市中区教育局、市高新委社会事业发展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六三”学制。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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