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部门,省驻济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和我省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加强对我市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和指导,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市辖区内举办的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范围
1、我市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厂矿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城镇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儿童且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教育机构。
2、已经登记注册的幼儿教育机构一律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如有更名、停办、搬迁、合并等须办理有关手续;至今未进行登记注册的,经审查认可后,补办登记注册手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幼儿教育机构。
二、登记注册条件
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幼儿教育机构,方可准予登记注册,并发给《登记注册许可证书》。
1、幼儿园名称应体现其主办单位或性质。
2、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园思想端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一系列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4、民办幼儿园须先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方可登记注册。
5、卫生保健条件:
有足够的户外活动场地。幼儿户外活动时间:设午餐的全日制幼儿园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每天不少于3小时。
有幼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和卫生消毒等制度和措施。
饮食营养管理制度健全,能保证餐点质量和幼儿饮水。
6、园舍设备条件
园舍坚固、安全适用、面积达标。
有幼儿活动室、厕所,教师办公室,寄宿制幼儿园有寝室、幼儿伙房、隔离室等。
有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要求的大中型教玩具和体育设施3件以上,中小型教玩具的种类和数量能满足幼儿游戏的需要。
有适合幼儿的桌、椅和床。
有幼儿可读的刊物3种以上,数量人均5册以上,便于幼儿取放,并经常更换。
每班有钢琴(风琴、电子琴)、录音机、电视机等能满足保育和教育工作需要的基本设备。
7、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按照《纲要》的要求,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幼儿情绪、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因地制宜,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游戏条件。
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科学地安排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条件。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力。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的个性发展。按照国家课程标准选择教材、安排课时。不搞“小学化”和“成人化”教育,不使用小学教材。
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共同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8、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幼儿园园长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或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师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包括高中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有两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教职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保教人员必须热爱幼儿,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说普通话,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技巧,遵守职业道德。无对幼儿责骂、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等现象。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按照鲁编发[1987]178号文件规定执行。小班班额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固定保教人员:寄宿制每班不少于4人,全日制每班不少于3人(不设餐的全日制每班不少于2人)。
9、对经费的要求:
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且能做到专款专用。国办发[2003]13号文件规定,“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主要用于支付教职工工资,改善办园条件和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等;出资人可从办园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城镇幼儿教师与公办教师的工资相当,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工资为当地农民收入的1.8倍。
三、登记注册程序
1、登记注册工作,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登记注册工作要按照普查、申请、登记注册、颁发证书、写出总结报告的程序进行。
第一: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先对本辖区内幼儿教育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第二: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向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写出申请报告,并如实填写登记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批复申请单位。
第三:登记注册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注册条件,对申请登记注册的幼儿教育机构进行考察核实。对具备或基本具备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行登记,暂缓注册;对无力改进的予以取缔。
第四: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待辖区内幼儿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束后,对准予登记注册的举办单位和个人颁发《登记注册许可证书》。
第五: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8月底之前完成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并向市教育局写出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四、领导管理
1、幼儿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经常性工作,每年要进行复核审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成立专门班子,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
3、凡登记注册的幼儿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分类管理、检查、视导、评估,以及对园长、教师的培训、培养、考核、资格认定等。
4、登记注册工作是幼儿教育常规管理工作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整个幼儿教育管理工作之中,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的,或未经许可擅自搬迁、合并、改变领导管理体制或停办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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