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路标、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的招生信息或广告,均须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简章应明确的主要内容为: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资质、办学类别、办学地点、办学形式(全日制、半脱产、业余、函授、网上远程招生、广播电视教育)、学习时间、教学课时、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属何种性质(学历、非学历、辅导班、培训班等)、发何种证书或证明、收费标准、报名手续及办法等。
三、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广告,应以承担主要教学任务的招生学校的名义发布。其中,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的招生广告,须以发证学校的名义发布。
四、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清晰、明白,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政策,严禁不切实际的夸大之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实宣传。招生广告一经核定,不得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