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一)坚持依法办学。举办民办学校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三)严格招生管理。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建立健全党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将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的组织与活动、学校安全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七)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加强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以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申请办理;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由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严格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对中途退学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如数退还费用。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二、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发展各类民办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普通高中教育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初中、小学民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允许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
(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四)将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民办学校教职工进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帐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 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三、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教育、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根据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结果,定期发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布局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教育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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