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济教计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5
 

济教计字〔2004〕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社发局,市直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禁止集资建校。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政策,依法筹措、管理、使用好建校和办学资金。学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措资金,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对集资建校引发不良后果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鉴于民办学校集资建校问题比较突出,当前要重点做好民办学校集资建校费的清理清退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把清理清退民办学校集资建校费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强有力的专门工作班子,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对民办学校的集资、收费情况认真清理,彻底查清、查实。对违法违规收费的,逐项、逐人进行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清退,并监督落实。对监督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审核、审批。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完善审核审批制度,对申办人、申办条件、资金来源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资金来源没有保障,靠收取建校基金办学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在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尤其要加强对收费和财务的监管。对违法违规集资建校,抽逃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终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
    1、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全市各民办学校拟发布的所有招生简章和广告一律要报送当地教育机关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除报送至主管机关外,需同时报送至济宁市教育局审查备案。
    2、各学校拟定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办学形式、学习时间、教学课时、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属何种性质、发何种证书或证明、详细收费标准、报名手续及办法等。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晰、明白,一经核定,不得随意改动。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如有确需改动广告内容的,应重新报送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3、各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招生广告时要认真审查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及其办学资格,要建立专门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档案,对不负责任导致虚假违规简章和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近期集中进行2004年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7月15日前,各高中段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报送济宁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学校名称的使用。
    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字样。未经济宁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直接冠以“济宁”字样。各有关学校应立即对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整改。更改学校名称时,应按照学校审批程序进行。       (20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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