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清查民办学校集资建校费的通知


  关于清理清查民办学校集资建校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济教计字【2004】1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3-1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曲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学校:

    为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民办学校集资建校费进行清理清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字【2004】3号)精神,决定对全市所有民办学校集资建校费进行清理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收费政策。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在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做到持证收费,按时收费,收费开据有效证明,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学期(学年)收费,更不准违犯国家规定擅自集资或变相集资。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代收代管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及时结清。
    二、要严禁乱集资或变相集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负责教育经费的筹集。学校可以接收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强行摊派和募捐教育费用,也不得通过举办者和其他部门集资和变相集资。
    三、要严肃清理整顿清查乱集资或变相集资。各县市区教育局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专门人员,集中时间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收费、集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清理。清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清查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3月5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市教育局于3月上旬组织抽查。
    各民办学校要做好自查,主动配合教育主管机关组织的清查清理工作。
    四、严防乱收费造成不良后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办学行为,做好对民办学校收费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加大对乱收费、乱集资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凡未经批准乱收费、乱集资产生的费用,一律在3月底前退还,并由主管机关给予限期整顿或警告处理。暂时无法退还的,由教育主管机关实行代管。违犯收费政策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申请,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济宁市教育局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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