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山东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5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鲁教计函(2003)22号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名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教育资源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得到进一步优化,各级各类学校(含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下同)发展迅速。但随着学校数量的增加,部分学校在校名及校名使用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学校命名和名称使用亟待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学校名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命名的原则

    (一)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应根据学校的办学主体、办学层次、培养目标、办学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名称,校名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水平。

    (二)学校名称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应根据学校侧重设置的学科门类、专业或行业特点等命名,突出办学特色。

    (三)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应根据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以适当的限定词,不宜使用学校所在省、市以外的地域名,不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教育部批准,校名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由市政府主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

    (四)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二、学校名称的规范格式

    (一)独立设置的普通本专科院校称为“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二)普通高校设立的民营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开展高等职业教育而设立的二级学院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名称前须冠以普通高校校名作限定词,称为“XX大学(学院)XX学院”。

    (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称为“职业学院”或“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除冠以地域名称外,还应加“民办”二字或冠以字号。

    (四)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称为“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

    (五)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和学历文凭考试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要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及相应字号,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不称“中心”。

    (六)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七)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称为“培训学校”、“进修学校”,不宜称“中心”。

    (八)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

    (九)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命名原则相同,并应在校名前加“中外合作”或“中X(合作方的国别)合作”字样。

    三、学校名称的确定及变更

    学校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审定。校名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不予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校名的使用和宣传

    学校一经批准,批准的校名即为其法定名称。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发文、信函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文字,混淆办学性质或层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已经审批的学校名称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纠正。我厅将联合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对学校校牌、户外广告、招生广告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冠名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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