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发展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必然要求教育办学主体的多样化。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的国家举办教育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约和阻碍着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而民办教育具有自主办学、机制灵活的特点,办学思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管理模式以市场需求为标准,用人机制贯彻激励和竞争的原则,注重办学质量和特色,是一条按照市场机制办学,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教育发展的新路子。 2、发展民办教育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的迫切需要。多年来,尽管各级政府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但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发展的需要。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还远远不能普及,义务教育还不能满足对寄宿制学生的需求,高等教育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因此,政府教育投入 不足与加快发展教育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朱鎔基总理指出:"发展民间办学,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办教育,才能实现大国办大教育"。只有发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办学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才能增加全社会对教育的投入,扩大教育规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3、发展民办教育,是推动教育产业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教育尤其是非义务教育,不单纯是公益性事.业,还兼有产业性的功能。应该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同时,遵循产业发展的规律,大力发展教育产业,适当放开教育市场,使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按原"自筹资金,自主办学,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滚动发展"的机制运行。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大量吸纳社会资金,扩大教育消费,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同时,还可以延缓学生就业时间,缓解目前社会就业压力。 4、发展民办教育是提高全民整体素质的需要。实现我市由经济大市向经济强市跨越的奋斗目标,有赖于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目前,我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人数仅占38%,要到2010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单纯依靠公办学校是难以实现的,必须寻求新的教育增长点,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如期实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目标的重要途径。 5、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任务。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凡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民办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 二、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加快发展多种办学形式的民办教育 6、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民办教育,促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类型的多样化。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和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探索。 7、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独立办学,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也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境外企业界人士和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8、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办学校"国有民办"改制试点。使公办学校校产在国有产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教育资源的重组,改变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动学校和社会办学的积极性,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国有民办"实行"学校园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政府支持"的新的运行机制。 9、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或提供后勤服务,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 三、加大鼓励、扶持力度,为民办教育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10、要大力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学校的突出成绩,宣传办学者爱国奉献、艰苦创业的进取精神,使民办教育得到全社会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11、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搞好服务。各级教育、工商、人事、财政、公安、金融、物价、税务、土管、城建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主动为民办教育提供配套服务,加强指导和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向民办教育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为民办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 12、允许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成本收费。鼓励社会力量对民办教育进行投资,民办教育的办学者、投资者应当得到适当回报,在学校形成规模以后,可以逐步收回办学本金。 13、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当地政府可以优先安排征用土地,也可以无偿划拨。在学校设施建设时,免收公共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权费、增容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 14、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及公办学校,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优惠划拨、出售给民办学校使用。 15、民办学校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兴办校办产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贴息贷款和贷款担保。 16、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经批准到民办学校兼职任教。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到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任教,聘任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公安部门根据户口性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落户。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教龄连续计算。 17、民办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业务进修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责范围,教师进修院校应承担民办教育机构专任教师的进修任务。 1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文件发放、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参加考试、表彰奖励、社会活动、升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19、民办高校、中专的毕业生,可以通过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0、设立社会力量办学发展基金,奖励和资助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个人,开展教研和教学评估活动。社会力量办学发展基金的来源:一是财政部门拨给的用于发展民办教育的专项资金;二是学校按所收学费2%的比例交纳的款项;三是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是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21、到2005年,要使我市的民办高校达到5所以上,民办中等学校达到40所以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达到60所以上,学前民办教育满足学前三年教育的需要。 四、加强引导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2、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我市的民办教育应采取在发展的同时规范、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的基本思路。 23、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高中段及高中段以上教育。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但不能搞"一校两制"。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 24、民办学校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学校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接纳的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对学校建设的赞助,应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各项收费应使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按指定的银行专门储存和管理。 25、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要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信誉求支持。 26、民办学校要建立党、团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27、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服务指导,认真把好民办学校办学审批关、财务审计关、广告审查关和督导评估关,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2000.1.17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