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财务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2
 

 

鲁政办发〔200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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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投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4〕73号),省政府确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重要意义。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原省定“四项教育费”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取消后农村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更好地筹集资金,加大教育投入,重点是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基础教育水平。这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及缴纳比例。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级集中20%,主要用于改善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奖励补助重视教育的地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的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五、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及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允许擅自免征、减征,也不允许因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减少对教育的正常投入。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实现法定的“三个增长”。要合理使用好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严禁挪用,严禁用此资金平衡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稽查制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
    六、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征收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另行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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