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04〕8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4〕65号文件切实做好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发至各县市区,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凡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全部执行省定“一费制”收费标准。
二、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含线路租用费和信息使用费)和电教费,要按照济价费字〔2004〕29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核准,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变更手续。杂费标准中已经考虑了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等因素,凡没有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的学校,应按照《通知》规定,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三、除“一费制”收费外,其他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商品和服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其费用应由同级教育服务性机构或服务单位直接收取。
四、2004年,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达到省定基本标准的下限,各地应制定分年度达到上限标准的计划,并保证计划的实现。已超过标准上限的,不得低于现在的执行标准,并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五、鉴于今年秋季已经开学,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收费的学校,要按照省定“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时多退少补。
六、从2004年起,市政府将把“一费制”标准执行情况和预算内公用经费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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